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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石家庄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一份通知,通知上显示,石家庄9个坑槽阶段项目以及31个在建、入住项目,符合享受房地产专项整治政策。
具体来看,9个坑槽阶段项目包括:①赵三街城中村改造、②莱茵春天、③贾村城中村改造、④地润新城(经编厂改造)、⑤蓝山国际东区、⑥瑞丰广场、⑦栗源农产品物流交易中心、⑧谈固第二社区北区改造项目、⑨振二街城中村2#、5#、10#等; 而31个在建、入住项目,包括12个在建项目和19个已入住项目。包括:西三庄城中村改造E区1、2、3号住宅楼、西三庄B南区村民回迁住宅、十三所45号楼宿舍、北郡C区、前太保村民住宅项目、航空城飞行员公寓项目、新华西装城、伴纵商厦、新尚元商城、湾里庙市场、鑫源商城、新华布匹城(35中)、北郡B区、司法局干警备勤楼、南王回迁区2-8#商业楼、水韵华庭、体育公园地下工程、友利经贸职工集资住宅楼(陶龙家园)、丽日青城、金马住宅小区四期、花香城、国风、翰玉门庭、石桥城中村改造(幸福城)项目、南简良城中村改造(铁艺厂用地改造)、博爱雅苑、东良厢城中村改造项目、三宏公寓商务楼、孔寨城中村改造(1号地块1-5号楼、2号地块1-5号楼)、翰林颐园、河北和甘灵生物科技医药研究中心。 《通知》特别强调,9个坑槽阶段项目,虽然也是2014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符合享受房地产专项整治政策条件,可以按照房地产专项整治政策进行处理,但由于相对开工时间较晚,不允许享受《关于进一步加快房地产专项整治项目手续办理的有关规定》中还原历史地价政策。 关于进一步加快房地产专项整治项目 手续办理有关规定 为加快推进房地产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市场秩序,回应群众的关切,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民生优先的原则,用改革的办法破解历史遗留项目因时间长、拆迁难、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项目成本增加、资金困难、手续难以推进等难题,尽快解决群众入住和办证问题,化解信访隐患,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加快土地手续的办理 (一)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项目 国有建设用地上仍未办理土地出让的项目,国土部门依现有程序进行土地出让,并参照项目开工时的历史地价,确定市级分享土地出让收入标准。土地出让后,市级分享部分直接缴入市级国库,其余部分由辖区政府给付项目实施单位,用于该地块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等。 1.市级分享土地出让收入标准 2008年1月1日以前开工的项目,按照项目开工时土地基准地价的40%确定市级分享土地出让收入标准。没有基准地价的年份,按1993年基准地价确定该地块的基准地价;当年有相应的基准地价,但项目没在基准地价划定范围内的,按照最相邻的区位基准地价确定该地块的基准地价。按基准地价40%计算的市级分享土地出让收入,高于二环内80万元/亩,二环外60万元/亩的,市级分享土地收入分别按二环内80万元/亩,二环外60万元/亩确定。 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开工的棚户区、旧城、城中村改造项目,参照2013年房地产专项整治政策,在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开工的,按二环内80万元/亩、二环外60万元/亩确定市级分享土地出让收入标准,在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工的,按二环内100万元/亩、二环外80万元/亩确定市级分享土地出让收入标准,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开工的,按二环内130万元/亩、二环外110万元/亩确定市级分享土地出让收入标准。 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开工的,利用企事业单位土地的项目,按出让地块总价款的40%确定市级分享土地出让收入标准,不再另行计提基金,已签订土地收储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设立资金周转池 为帮助资金困难的项目尽快完善手续,在石家庄市地产集团设立资金周转池。土地出让时,项目单位缴纳保证金(数额不低于市级分享土地收入标准)后,其余部分可使用资金周转池资金进行周转。 (二)已办理土地出让的项目 对已办理土地出让的项目,应及时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手续。 (三)按划拨方式办理土地手续 对1992年8月8日(《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细则》实施时间)之前开工的项目,1998年12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时间)之前开工或取得批准文件的公产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项目,棚户区、旧城、城中村改造回迁房项目和其他符合划拨规定的项目,国土部门可以按照划拨方式办理土地手续。 二、关于规划超容积率补缴土地价款 已建成的超容积率项目,对超建部分不能实施拆除的,超容积率部分需代征土地或补缴土地价款用于平衡该项目容积率。其中,已完成供地手续的,按土地供应时核算的容积率和地价,核算超容积率面积和楼面地价,补缴土地价款。未完成供地的,容积率已确定的项目(已出具规划条件、会议纪要已明确或已报市政府备案等),容积率指标和计算规则按已确定的执行。为保持政策的公平性和一致性,其余项目参照《市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处理办法补充规定》,一律按住宅3.0,商业6.0核算超容,容积率计算规则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补缴土地价款按项目开工时的历史地价核算。 三、关于加快解决征收拆迁遗留问题 被拆迁或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相关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搬迁的行政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作出拆迁许可或者征收决定的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帐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出具法律文书,辖区政府按照裁定结果组织实施。 项目未按拆迁或征收程序实施的,由国土部门按《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二项规定依法按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相关补偿由项目单位解决。 已经入住的项目,尚有零散未拆迁的,项目单位按照评估价二倍的价款,向区政府缴纳拆迁保证金后,办理土地收储等相关手续,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迁。 四、关于各类技术指标、税费、处罚、开工时间等问题 建设项目消防、人防等各类技术指标、处罚及税费,根据从旧从轻的原则,按照项目开工、合同签订等时点的相关政策与现行政策相比较的最优惠政策执行。鉴于历史遗留项目提前入住原因复杂,质监、消防部门不再对提前入住行为进行处罚。 项目开工时间由辖区政府根据施工日志、桩基检测报告、职能部门下达的处罚决定书等进行综合认定,并出具证明。项目日照、间距、配套设施、信访承诺等其他要求仍按《2015年市区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处理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五、关于对违法建设行为相关责任主体的惩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及相关人员的问责 对占压道路、绿地等严重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无法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及恶意违规、产生恶劣影响的项目,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并对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严厉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2011年后,未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甚至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对享受本次缴纳土地收益优惠政策的惩罚 为与计提九项基金的项目相区别及体现公平性,对按照本次土地收益政策缴费的项目一是项目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出资人十年内不得在石家庄市范围内从事新的房地产开发类项目;二是开发企业资质五年内不得升级,三是项目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出资人五年内不得获取各类荣誉称号。 (三)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税费及罚款,不积极推进手续办理的项目处理 除按本条第二款进行惩罚外,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一是征缴部门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及时立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帐号及资产,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资产追查,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依法实施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提高银行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利率等措施;二是将项目单位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将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记入个人信用记录;三是对其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企业及个人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四是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对其经营及纳税情况进行稽核,涉嫌存在非法经营、偷税漏税、逃税骗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人的刑事责任。 六、关于加快手续办理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市直相关各部门和辖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涉及本部门、本辖区的相关工作要直接调度、直接部署、直接督办、精心组织、全力推进;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对项目单位拒不配合整治工作或规避处置处理的,辖区政府要及时启动查控机制,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整治任务。 (二)集中办公,提高效率 市发改、财政、监察、国土、规划、住建、综合执法、人防、国税、地税、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分别由一名班子成员带队,抽调相关处室人员,在市房地产专项整治办公室集中办公。 各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简化审批流程,建立绿色通道,做好各个环节的监管、审批衔接工作,同时,邀请市政法委、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参与集中办公。长安区、桥西区、裕华区、新华区也要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办公,全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适用于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及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